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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动态 | 翔安法院“三合一”诉前导纷机制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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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第13期《司法改革动态》,介绍了厦门翔安法院探索矛盾纠纷“三合一”诉前导分机制。其中提到,翔安法院探索基层试点创新的经验做法,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同时,厦门卫视平安视点栏目也对此项改革进行了专题报道。

 


自2017年9月启动改革以来,翔安法院通过诉前程序调解成功2143起纠纷,使高达55.43%的纠纷在诉前即已化解,无需进入繁琐的诉讼程序。累计形成诉前调查报告1761份,诉前保全251件,诉前鉴定评估审计67件,这些原本需在诉讼阶段实施的耗时耗力的工作均在诉前完成,由此促使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开庭时间缩短1/3以上,平均审理周期45.63天,同比缩短16.47天。


 

下面

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

了解改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案例1



法官助理诉前调解  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

2018年2月11日8时27分许,被告吴某驾车沿莲塘村由北往南进入福昆线右转时,与由原告洪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洪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经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认定,原告洪某不负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被告吴某对本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洪某被送往厦门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


原告洪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洪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58294.34元;判令被告吴某对上述损失保险理赔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由立案庭收件后,以“诉前调”案号进行登记,系统将该案分配至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作为诉前解纷的总枢纽,负责协调、指导各方调解力量参与诉前解纷,协助开展诉前保全、鉴定工作,制作诉前调查报告,全程参与纠纷化解。


经过法官助理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洪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5000元。吴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其自行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吴某承担。


法官助理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当场制作了调解协议,并将案件发往速裁庭,由速裁法官出具调解书。自此,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在短短的十几天内即画上圆满的句号。



案例二



诉前调查显成效审判驶入快车道

2018年5月以来,翔安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厦门某房地产公司诉厦门某商贸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该系列纠纷的起因是厦门某商贸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导致逾期付款,被要求支付违约金。然而,厦门某商贸公司辩称其未能如期贷款,是因为讼争项目配套不齐全、不成熟,且开发商的资质不符合按揭银行的放款要求,银行遂要求买受人的法定代表人夫妻提供个人担保,导致贷款一直拖延。


收到案件后,法官助理立即开展诉前调查工作,将材料送达、证据交换、财产保全、评估鉴定等辅助事务前移到诉前阶段,并将案件委派值班律师进行调解。


“651”诉前解纷模式实现了诉前与诉讼的无缝衔接,一旦纠纷无法在诉前化解,诉前形成的数据,可直接导入诉讼阶段,提升办案效率。因该案在诉前无法调解,故诉前完成的证据交换和调查等工作,直接导入诉讼阶段,在开庭审理时不再重复进行,有效减少了诉讼阶段的工作,加快了诉讼进程,也让法官更加专注于审判主业。


该案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与商贸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商贸公司未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时间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已构成违约。但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起算点计算有误,法院予以纠正。最终判决:商贸公司应向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80元;驳回房地产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链接

福建厦门翔安法院“651”诉前解纷模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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